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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综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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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业务范围: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五份,另附电子版一套);

2、批准设立文件(一式二份);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包括工作业绩)及任命(聘用)文件(一式二份);

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一式二份):

 ①职工统计表(实施聘用制的单位应出具聘用合同);

 ②主导工艺人员、技术骨干、土建及公用专业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申报单位需提供学历及职称证明原件供核对);

 ③执业资格证书及个人执业印章、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执业资格证书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并将身份证复印到执业资格证书上)。

 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明(一式二份):

①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③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及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其他技术装备; 

④单位现有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包括主行业和  跨行业)复印件(要求所提交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ISO9000族质量认证的单位提供ISO9000族质量认证证书或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 (一式二份);

7、从事工程设计项目证明材料(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